天津法院执行信访事项须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更好地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为执行信访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现将执行信访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执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当面反映或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或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应当在书面材料中载明信访人的姓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法院、执行案号和请求、事实、证据材料。
二、有哪些情形可以通过执行信访反映?
1.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长期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的;
2.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未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或执行惩戒措施,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
3.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不受理或未依法及时审查的;
4.执行案件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并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措施,执行法院不受理或未依法及时审查的;
5.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受理条件,但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不当的;
6.其他依法可以提出执行信访的情形。
三、什么情况下不应进行执行信访,而应当通过执行异议方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书面异议。对终结执行不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文书或知道终结执行行为后六十日内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对于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而不向执行法院提出,坚持采取信访方式的,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对信访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指导、督促执行法院尽快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四、执行信访人反映执行法院干警在执行中违反廉洁纪律进行举报的,或执行行为造成其损失,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不属于执行信访接待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以分别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
五、具体信访材料都包括哪些?
1.申诉信访书。内容应当包括信访人姓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法院、案号、简要案情、信访事由、信访请求;
2.信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正、反面)的复印或扫描件;
3.执行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复印或扫描件;
4.相关证据材料。
六、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
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接待时间统一为:每周一至周四全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夏季伏期下午2:30-17:00)、周五上午半天(9:00-11:30)。
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接待地点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信访楼二楼执行接待窗口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信访接待窗口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海事法院 立案大厅执行信访窗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1013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立案大厅执行信访接待窗口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接待室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立案大厅窗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
东门平房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管理委员会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审判管理委员会
211室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接待室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10执行接待室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综合楼副楼306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接待室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
七、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邮箱、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00100
邮件发送至:tjgyzxxf@tj.gov.cn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